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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