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