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石学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周学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周学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石学美,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黎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职工。被告:周学光,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周学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学光申请对原告石学美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