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赵洪金。被告孙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金与被告孙国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赵洪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
赵洪金与孙国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赵洪金。被告孙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金与被告孙国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赵洪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