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秀峰。被告尚天虎。
原告张秀峰与被告尚天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东兴
审判员 王福民陪审员 贡晓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