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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高潮、庞志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刘高潮,庞志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江,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应超,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广山,农民。被告:刘高潮,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景法,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志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高潮、庞志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高潮、庞志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区小留镇小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刘德平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