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春铎与陈建浪、周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浪,张春铎,周立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浪,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阮建波,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泥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军,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旭晨阀门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铁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浪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建浪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浪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0元,由陈建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波审 判 员 张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