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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龙洪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龙洪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刘跃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龙洪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被告龙洪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