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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庞国信与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信,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庞国信(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0********),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614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山下村沿山路。法定代表人:王锡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庞国信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庞国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庞国信起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模具,总加工款为19780元,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尚欠余款14780元未付。被告为此于2011年3月17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提供了欠条一份。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定作物后,被告理应付清价款。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庞国信加工款14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百杰五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