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张某某无法联系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伏安宏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