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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钱恒斌与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恒斌,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钱恒斌,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厨师,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负责人:李忠武,该老年公寓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辉,该老年公寓副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钱恒斌与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恒斌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现因申请执行人钱恒斌以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炮台山老年公寓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