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朱六斤 诉安建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六斤,安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92号申请人朱六斤,男,生于1947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安建科,男,生于1963年9月17日。本院在执行朱六斤诉安建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建科于2012年3月29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14.10元及案件受理费414元,共计人民币728.1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朱六斤领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