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婧代理审判员 邱岳成人民陪审员 郝 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