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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余超锋与襄城县十里铺乡商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锋,襄城县十里铺乡商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余超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1日。被告:襄城县十里铺乡商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国俊,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余超锋诉被告襄城县十里铺乡商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超锋于2012年3月28日以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超锋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