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孔某、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孔某,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钟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浩哲,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告:孔某,女,193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被告:潘某,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孔某、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审 判 员 李伟平人民陪审员 甘锦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明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