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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傅成冲与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成冲,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傅成冲。委托代理人张希权。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乐富。原告傅成冲与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赖武梨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成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希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成冲诉称,2010年4月29日,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找原告生产制作一批鞋柜。2010年7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115600元。当天,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乐富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0年8月底至春节前付清欠款,周乐富在欠条上签字承诺还款。但二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115600元及利息(从2010年9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成冲为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鞋柜。2010年7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傅成冲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傅成冲鞋柜货款115600元,并承诺在2010年8月底至春节前付清。被告周乐富在欠条上签字。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采信。原告傅成冲与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傅成冲支付欠款,其未依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周乐福在欠条上签字,承诺与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傅成冲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傅成冲欠款1156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0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成都百家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乐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