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春云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山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附件分厂家属楼1层门面房(房产证号:山字第042010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矿山机器厂附件分厂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附件分厂家属楼1层门面房(房产证号:山字第04201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