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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师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