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师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