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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2号

原告蒋五一诉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五一,李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2号

原告:蒋五一,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钧,汉族,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五一诉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五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五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文武

代理

审判员  柴 俊

代理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