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2号
原告:蒋五一,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钧,汉族,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五一诉被告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五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蒋五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钧座落在芜湖市九华北路840号及芜湖市世贸滨江花园2-3号2-1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文武
代理
审判员 柴 俊
代理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