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傅某。
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
傅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傅某。
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