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48号原告徐仲彬,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合水县乡镇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被告徐炳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徐仲彬与合水县乡镇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徐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仲彬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仲彬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徐仲彬撤回起诉。
审判长 牛秉昌
审判员 葛丽莉
审判员 张旭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