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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龚焕军与龚锡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焕军,龚锡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龚焕军,农民。被执行人:龚锡炯(又名龚旭炯),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2号龚焕军与被执行人龚锡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执行款20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2.5元、执行费207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