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有刚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李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刚,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有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有刚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