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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0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桂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桂某(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桂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人民币2000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