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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2号

王建栋诉付菊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建栋,付菊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王建栋,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付菊媛,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栋与被告付菊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栋于2012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塔 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