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王建栋,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付菊媛,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栋与被告付菊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栋于2012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塔 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