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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袁会斌与李某成、李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袁会斌,李先成,李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938号

原告:袁会斌,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成,现年约50岁,农民。

被告:李厂,现年约30岁,农民,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亳董志军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斌诉被告李先成、李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会斌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袁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袁会斌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