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938号
原告:袁会斌,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成,现年约50岁,农民。
被告:李厂,现年约30岁,农民,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亳董志军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斌诉被告李先成、李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会斌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袁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袁会斌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