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唐喜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