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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非字第4号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与赵建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赵建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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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丁志良。被执行人赵建党。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仑卫医罚[201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党已将行医场所转让,且本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