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简立明,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风路。委托代理人姚晓莎,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蒲城长城礼花厂。法定代表人刘百让,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立明诉被告陕西省蒲城长城礼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立明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立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7.5元,由原告简立明负担。
审判长 同小虎
审判员 李谋芝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