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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

王某与聂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聂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孩子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