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聂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孩子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聂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聂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孩子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