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路(曙光家园)。
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梅英俊。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英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英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