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