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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