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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282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孙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璐。

被告:孙杰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杰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