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4号
原告:潘国文,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宝云,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文诉被告罗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文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宝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潘国文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