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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永吉县三家子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永吉县三家子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林树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永吉县三家子砖厂,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准基(已故),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永吉县三家子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顾丽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代理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紫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