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

杨俐娟与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俐娟,陈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杨俐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0342。被告陈晓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4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俐娟诉被告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俐娟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俐娟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