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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璞,贾旭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璞,贾旭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百会,该社职工。被告王璞,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职教中心。被告贾旭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璞,贾旭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同小虎

审判员  李谋芝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