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百会,该社职工。被告王璞,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职教中心。被告贾旭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璞,贾旭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同小虎
审判员 李谋芝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