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中央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柴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华峰。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华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