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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斌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