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3-19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朱友良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曾斌,行长。被告一张武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博罗县。被告二马飞环,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博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张武安、马飞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遂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张武安、马飞环共同所有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历山路康居花园G座二层E号的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309**号]。以上查封金额以12万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被告张武安、马飞环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历山路康居花园G座二层E号的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309**号]。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继而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武安、马飞环共同所有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历山路康居花园G座二层E号的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309**号]。查封期间,被告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原告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勇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