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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德清联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机构代码:760188229法定代表人:沈旭东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松阳县工业园区瑞阳大道212号机构代码:669150190法定代表人:孙成杰本院在执行德清联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2012)丽松执委字第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2011)湖德新商初字第00286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坛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