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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杰、许兰英等与宁波市鄞州海兵模具塑料厂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杰,许兰英,杨光平,李巡华,邓欢英,谢玉华,宁波市鄞州海兵模具塑料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保字第13-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林杰,(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861119681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集仕港村集仕新村**组***号。申请人:许兰英,(身份证号码为362102196601024227),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石背村大坪脑组**号。申请人:杨光平,(身份证号码为512223196910077141),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花桥镇显周村*组**号。申请人:李巡华,(身份证号码为512223194907187295),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芋荷村*组**号。申请人:邓欢英,(身份证号码为362222196009276928),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龙溪村蛟龙畔自然村**号。申请人:谢玉华,(身份证号码为362204198603096918),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龙溪村蛟龙畔自然村**号。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海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元禾村。代表人:翁海松,该厂负责人。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16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林杰等六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海兵磨具塑料厂(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林杰等六人于2012年3月12日向其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宁波市鄞州海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所有的浙b×××××号皮卡车及翁海松所有的浙b×××××号蒙迪欧牌轿车在价值588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杰等六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58800元的范围内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海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名下的浙b×××××号皮卡车及登记于翁海松名下的浙b×××××号蒙迪欧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国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