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陈某。被告边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女儿在国外患病需要照顾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在制定举证期限内,由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有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晖 微信公众号“”
陈某与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陈某。被告边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女儿在国外患病需要照顾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在制定举证期限内,由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有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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