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座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振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思达,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勇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吴伟珊,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勇坚、吴伟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3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共4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志光
审 判 员 朱文卉
人民陪审员 邓翠芬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