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328号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永。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