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张代武。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武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武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代武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代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爱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