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492号
原告:高传伟,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储国华,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八楼A座。
法定代表人:储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伟与被告储国华、安徽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伟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储国华所有的皖N×××××小型客车、皖N×××××小型客车,及登记在被告储国华妻子唐XX(身份证号:)名下的皖N×××××小型客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传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储国华所有的皖N×××××小型客车、皖N×××××小型客车,及登记在被告储国华妻子唐XX名下的皖N×××××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 俊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