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敏敢被告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范露琼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志城 来源:百度“”
张敏敢与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敏敢被告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范露琼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志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