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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391号

邢士顺与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士顺;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邢士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娜,女,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士顺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