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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53号

罗来芬与易伟炫、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来芬,易伟炫,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罗来芬,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伟炫,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码为441821198410021256。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号大院之七105房。

负责人:张志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冉,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地址:北京西城区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901室。

负责人:温培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悦,公司职员。

原告罗来芬诉被告易伟炫、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恩宽

人民陪审员  杨朝安

人民陪审员  黄志福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