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陈敬东。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广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武旭东
书记员 黄礼 搜索“”